【问题解析】
代位权与
撤销权的行使能达到的目的分别如下:
1、代位权的行使能达到加快消减
债务人与
债权人之间的
债务,完成合同的目的;
2、撤销权的行使能达到使合同归于无效的目的,即
当事人双方互相返还因
无效合同而得到的财产或
财产性利益。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
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
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
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
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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