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商标小类被部分驳回的,商标可以继续使用,但是没有
商标权不受
商标法的保护。同时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
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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