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限高令是没有期限限制的,限高令长期有效,直至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限高令符合解除情况时,法院处理限高令的时间一般是3个工作日内。
法院
解除限高令的条件与情形:
1、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限高规定》第九条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
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
解除限制消费令。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原因在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情形下,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行为基础已不存在,应当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而不仅是部分义务,如果被执行人与
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是否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产生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决定。
2、提供确实有效的
担保或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
《限高规定》第九条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可以通过提供财产担保的形式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令,但提供的财产应当权属清晰、真实,财产金额一般应当足以覆盖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权。当然,被执行人也可以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达成
执行和解的方式,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3、涉及单位的四类人员在变更后可以申请解除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17条第2项指出,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
实际控制人、影响
债务履行的
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等四类人员采取限制措施,目的在于限制他们利用单位财产实施高消费行为,当上述人员已经因经营管理需要而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能够证明自己并非单位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情况下,对他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基础条件已经发生变化,此时应当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
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
诉讼、
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
(三)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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