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因
股权的
强制执行引起的
股权转让,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收到通知二十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
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
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
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
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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