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动产质权的实现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
债务人履行其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
债务,不论债务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第二,必须
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并且未得到清偿的原因不在债权人一方;
第三,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如果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与他人共同占有质物的,有单独占有质物的权利,要向共同占有质物的他人行使单独占有的请求权。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拍卖、变卖
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
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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