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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没签老公所借的钱,有无责任

冯* 河南-郑州 夫妻债务咨询 2026.01.22 13:32:51 401人阅读

老婆没签老公所借的钱,有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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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婆没签老公所借的钱是否担责,关键看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即便没签字,老婆也有偿还责任,像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共同经营店铺等情况。
2.若老公以个人名义借债且超出家庭日常所需,老婆不知情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经营,一般无需担责。不过,若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老婆仍可能担责。

2026-01-22 17: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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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老婆没签老公所借的钱是否担责,取决于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若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老婆有偿还责任;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经营,老婆通常无偿还责任,但债权人能证明符合特定情形的除外。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判断夫妻债务承担问题的关键在于债务性质。当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时,即便老婆未签字,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老婆需承担偿还责任,像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共同经营的店铺等情况。而老公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在老婆不知情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时,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老婆通常不用偿还。不过,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老婆则需担责。如果大家在夫妻债务承担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22 17:25: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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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没签老公所借的钱是否担责取决于债务性质。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即便未签字,也属夫妻共同债务,老婆需偿还。比如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共同经营店铺等情况。反之,老公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老婆不知情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经营,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老婆通常无偿还责任。不过债权人若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老婆仍可能担责。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夫妻双方应加强沟通,对家庭重大财务决策达成共识,避免一方在不知情下背负债务。
2.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以保障债权。
3.若发生债务纠纷,当事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债务性质。

2026-01-22 16:18: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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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判断老婆对老公所借未签字的钱是否担责,关键在于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当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时,即使老婆未签字,也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老婆需承担偿还责任。像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共同经营店铺等情况。
(2)若老公以个人名义借债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老婆不知情且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经营,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老婆一般无偿还责任。不过,若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老婆可能需担责。

提醒:在涉及夫妻债务问题时,要注意留存债务用途等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2 16:17: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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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债务性质时,要收集债务用途的相关证据。比如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可保留购物小票、消费记录等;用于共同经营店铺,保留经营合同、收支账目等。
(二)若老婆不知情且怀疑债务非共同债务,可要求债权人提供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
(三)夫妻双方可签订财产协议,明确债务承担方式,并告知债权人,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6-01-22 14:42:31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配偶要承担偿还责任;2、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3、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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