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因
股权的
强制执行引起的
股权转让,人
民法院可以将股权冻结,限制股东将其转让,询问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若是有股东行使的,签订
股权转让合同。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
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
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
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
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
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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