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在我国双方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法律概念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形下,法律授予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主张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
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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