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第一:如果父母是在儿子媳妇
结婚之前为双方购置的房屋
出资,那么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儿子的个人赠与,与媳妇无关。
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儿子一方的
婚前财产,不参与
离婚时的
财产分割。
如果父母在儿子媳妇结婚之前为其出资购置房屋出资并明确表示该房屋是给儿子媳妇双方的,那么视为父母对子或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分配。
第二:父母出一部分,这部分出资按上述第一种
处理方式办理。
另外一部分子女及其配偶自己出资部分,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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