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不可以在没有任何程序的情况下拆除门面房。
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
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
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
情节严重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变更已经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使用
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的;
(五)故意损坏或者擅自销毁
当事人财物的;
(六)截留、私分罚款或者扣押的财物的,以及使用扣押的财物的;
(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八)其他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
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