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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的突发“疾病”与“48小时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如高血压、心肌梗塞、中风等各类因自身原因引起的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而不是以实际的发病时间作为起算时间。
法律依据: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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