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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录入错误信息的可诉性

公安录入错误信息的可诉性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行政诉讼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024-02-24 22:35:12 已帮助180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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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录入错误信息的可诉性
公安录入错误信息的可诉性:
1.可诉性是指当法律中规定的权利被侵犯或滥用时,法律必须提供适当的救济程序和手段,使得诉求人有可能通过专门的司法机构来保障其合法权利或正当利益。
2.当公安机关信息录入错误时,一般属于名誉侵权,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其删除并更正信息,消除影响,如对方不予更正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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