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在
刑罚执行期间,符合
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
减刑。
无期改
有期徒刑的期限: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
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4、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相关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6、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
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的期限:
1、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
2、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4、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5、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6、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7、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8、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9、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10、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减刑的条件:
1、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