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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有哪些简易的审理方式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立案之日计算。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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