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
诉讼的权利。
3、委托
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4、提出
证据的权利。
5、经法院许可,有权向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6、有权辩论、查阅补正庭审笔录。
7、
申请保全证据和延长期限的权利。
8、提出上诉和
撤回上诉的权利。
9、有权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判决、裁定的权利。
义务
1、必须依法行使
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
2、在诉讼中,必须接受法庭的合法
传唤,及时应诉。
3、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得妨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4、对自己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有举证的义务。
5、必须履行已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6、法庭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被告不得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7、必须自觉接受和服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8、不得因
行政诉讼无原则迁就行政被管理一方而放弃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