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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中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行政诉讼被告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3、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4、提出证据的权利。
  5、经法院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6、有权辩论、查阅补正庭审笔录。
  7、申请保全证据和延长期限的权利。
  8、提出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利。
  9、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判决、裁定的权利。
  义务
  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
  2、在诉讼中,必须接受法庭的合法传唤,及时应诉。
  3、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得妨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4、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举证的义务。
  5、必须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6、法庭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被告不得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7、必须自觉接受和服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8、不得因行政诉讼无原则迁就行政被管理一方而放弃行政管理。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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