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章程中约定某些经营活动必须经内部决策程序方可进行,法定
代表人未经内部决策程序所谓的行为公司不予承认,实质上是通过章程对
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权进行限制。法律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行使代表权并没有规定必须经过何种程序,而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性规范,为了维护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与利益,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允许其作出限制性规定。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公司
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把关,使公司章程做到规范化,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对公司的设立进行监督和
保证公司设立以后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行。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
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
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