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情况,公司其他发起人应监督股东出资到位,避免此类情况发生。若已出现,其他发起人要及时督促该股东补足出资。
(二)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时,债权人可收集相关证据,要求该股东与公司共同承担债务。
(三)公司分立时,应与债权人明确债务承担方式,避免后续纠纷。若未约定,分立后的公司需做好共同承担原公司债务的准备。
(四)合伙型联营企业中,联营各方应在协议中明确责任承担方式,若约定负连带责任,各方要做好相应风险防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