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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1995修正)第六条怎么规定的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依照本会的选举办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和各种业务信息资料;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五)向本会提出维护其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六)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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