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法律没有作出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对合同形式一般不作特殊要求。
(1)所谓书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
(2)口头形式是指面对面的谈话或者以电话交流等方式。
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快速,数额较小的交易或者现款交易通常采用口头形式,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
(3)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合同还可以其他形式订立。
例如,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这类合同也被称为默示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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