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居期间的财产,无协议或被证明属于一方的,按照共同共有处理。
(2)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即不存在合法夫妻关系,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得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其遗产。
(3)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无过错方可请求赔偿(4)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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