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亩旱田1.3万元;
二、每亩水田2万元;
三、每亩菜田3万元;
四、每亩林地及其他用地0.64万元;
五、每亩道路、村民住宅等集体建设用地、工矿建设用地0.72万元;
六、每亩荒山荒地0.16万元。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一、每亩旱田1.3万元;
二、每亩水田2万元;
三、每亩菜田3万元;
四、每亩林地及其他用地0.64万元;
五、每亩道路、村民住宅等集体建设用地、工矿建设用地0.72万元;
六、每亩荒山荒地0.16万元。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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