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只要超市对其向顾客提供的免费寄存柜尽到一定的提醒和说明、注意及谨慎管理等义务,其就不存在故意或过失责任。
如顾客置之不理,其丢失责任应由顾客自己承担。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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