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义务,即当事人因行使不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这是对对方权利的必要保护,双方及时了解情况后,可以提出异议,或采取补救措施等等。
如果不尽及时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