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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时需要通知么

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应履行下列两项附随义务:

通知义务,即当事人因行使不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这是对对方权利的必要保护,双方及时了解情况后,可以提出异议,或采取补救措施等等。

如果不尽及时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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