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
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
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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