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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专职律师执业许可法律依据

防城港专职律师执业许可法律依据
私人律师来源于发达的西方法制社会,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私人律师越来越多的介入公民及家庭的生活,近代社会以来,私人律师服务早已遍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私人律师一般与委托人有很强的信任关系,对委托人的财产状况、经济行为、意思表示等比较熟悉,因此私人律师必须具有更严格的保密责任,履行更严格的忠诚义务。
2024-03-04 11:15:32 已帮助199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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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专职律师执业许可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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