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择适用协议管辖时,要确保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畴,不属于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继承遗产纠纷等专属管辖案件。
(二)在可选择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中,选取合适的管辖法院。
(三)签订书面协议来确定管辖法院,避免使用口头协议。
(四)明确且唯一地约定管辖法院,防止因约定不明确导致协议管辖无效。并且要注意不违反级别管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