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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协议管辖所包含的范围

邢* 湖北-随州 诉讼管辖咨询 2026.01.23 04:56:40 319人阅读

哪些属于协议管辖所包含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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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适用协议管辖时,要确保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畴,不属于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继承遗产纠纷等专属管辖案件。
(二)在可选择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中,选取合适的管辖法院。
(三)签订书面协议来确定管辖法院,避免使用口头协议。
(四)明确且唯一地约定管辖法院,防止因约定不明确导致协议管辖无效。并且要注意不违反级别管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026-01-23 10:4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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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管辖是指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前后,双方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2.适用范围限于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3.可选被告、合同履行、签订、原告住所地及标的物所在地等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
4.不得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像不动产、港口作业等纠纷不能协议改变管辖。
5.须书面协议,口头无效,所选法院要明确唯一,否则协议无效。

2026-01-23 08:52: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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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协议管辖适用于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且选择需明确唯一,口头协议无效。
法律解析:
协议管辖为解决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了一定灵活性。在适用范围上,仅限于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当事人能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中进行选择。不过,这种选择并非毫无限制,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像不动产纠纷等专属管辖案件,其管辖法院不能通过协议改变。同时,协议管辖需以书面形式呈现,口头协议不具法律效力,并且选择的法院必须明确且唯一,否则协议管辖无效。如果在协议管辖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相关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026-01-23 07:05: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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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管辖是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为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选择管辖法院,适用范围限于此类纠纷,有明确的可选法院范围,且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需书面形式且选择的法院要明确唯一。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当事人签订协议时,仔细审查纠纷类型是否属于可协议管辖范围,确保所选法院在法定可选范围内。
-严格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管辖协议,杜绝口头协议,避免协议因形式问题无效。
-明确且唯一地选定管辖法院,防止因选择不明确导致协议无效。对于专属管辖案件,不尝试通过协议改变管辖法院。

2026-01-23 06:04: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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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协议管辖是当事人处理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重要方式,可在纠纷前后达成书面协议来选择管辖法院。
(2)其适用范围明确为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这是对可适用案件类型的限制。
(3)当事人可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中挑选管辖法院,给予了一定的选择空间。
(4)协议管辖存在限制,不能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像不动产纠纷等专属管辖案件就不能通过协议改变管辖法院。
(5)协议管辖有形式要求,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且选择的法院要明确唯一,否则协议无效。

提醒:签订协议管辖条款时,要确保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避免因违反规定导致协议无效,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3 05:02:5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范围有哪些1、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2、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管辖。二、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1、排他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提讼,其他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排他性是相对于而言的,是针对所产生的效力。2、排除效力。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的权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与专属管辖相对的,是任意管辖,法律在设定任意管辖时,主要考虑的是当事人的私益,以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平衡原、被告的利益为出发点。对于任意管辖,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并达成合意予以变更。各国或地区的协议管辖一般均包括明示的协议管辖与默示的协议管辖两种,前者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通过书面形式选择某一为案件的管辖,后者则是指原告向无管辖权的,被告不提出无管辖权的抗辩而答辩应诉。协议管辖具有改变法定管辖的效力,使原先没有法定管辖权的由于当事人明示或默示的选择而取得了管辖权。专属管辖往往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而规定的,因而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管辖来改变专属管辖。3、限制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牵连管辖虽然在事实上扩大了受诉的管辖范围,但是这一扩大又受到专属管辖的限制,如果另一案件是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那么受诉便不能基于牵连管辖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4、职权审查效力。管辖权是诉讼的要件之一,“诉讼要件是指为了做成本案判决所需要的要件”。这意味着“管辖权是对案件实行审判权的前提条件,非管辖对诉讼就不应该作出本案判决,所以有无管辖权是诉讼要件之一。依职权应随时查清管辖权”。只有在对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时,才能够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如果在受理案件时就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提讼;如果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对是否有管辖权,应给予必要的关注。值得注意的是,对管辖权的关注存在程度上的差别。对于专属管辖,应当主动关注,在发生疑问时,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应通过依职权调查证据来确定是否遵守了管辖规定;而对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则不必主动予以关注,而要等到被告提出管辖权的抗辩时,才应予以关注,才要求原告举证证明管辖权存在的依据。5、撤销效力。为了保证专属管辖的规定得到严格遵守,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要求在受理上诉案件时依职权审查下级是否遵守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审如果发现原审判决确实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应以程序重大违法为由,撤销已经作出的判决,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而对于违反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受理案件的情形,虽然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时提出控告,但如果已经作出了实体判决,那么“当事人不得于上诉审为无管辖权之主张,上诉审亦不得以此为理由废弃原判决”。6、拒绝承认效力。专属管辖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在司法方面的主权,它意味着不承认外国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如果外国受理了专属于本国管辖的案件并作出了裁判,那么就被视为对本国主权的侵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有理由排除外国判决的承认”。由于承认是执行的前提,因此,拒绝承认也就等于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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