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质权是以担保债权为实现目的的,因此,质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
当事人可以为将来的债权设定质权,也可以在设定债权时设定质权,但实现质权时必须要有主债权的存在。
质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质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二)质权的不可分性质权的不可分性是指质权与抵押权一样具有不可分性,即质物的全部价值担保债权的全部。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全部,即使债权部分受到清偿也不受影响。
换言之,即使债务人清偿了大部分债务,仅有少部分债务未能清偿,质权人也必须抗未清偿的债权对全部质权标的行使质权。
质物部分灭失的,未灭失的部分仍然担保全部债权,而不能相应地缩减质权担保的范围。
(三)质权的物上代位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代位物上。
(四)质权的优先受偿性质权的优先受偿性是指质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质权标的的价值优先受偿其受质权担保的债权。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所以进行质押时,如果没有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的,质押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