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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原则损害赔偿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
指加害人应当赔偿因其加害行为给物权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2)损益相抵原则:
A、如物权人因损害发生而受有利益,应当将此利益从损失额度中予以扣除;
B、侵权人仅就二者差额部分予以赔偿的原则。


(3)过失相抵原则:
指在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中,由于双方的混合过错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责任的原则;
A、过错比较:
指通过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过错性质、过错程度,以决定当事人双方责任承担和责任程度。


B、原因力比较:
指通过比较引起损害发生的各种原因所起的作用力大小,而确定双方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①当事人双方过错无法确定时:
应以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比例;
②当事人双方过错程度能够确定时:
原因力大小对责任分担起微调作用。


按照规定对于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是有权追回遗失物的,如果自身遗失的物品被他人占有的时候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追回,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时间。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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