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刑事犯罪辩护专题 > 本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界限

本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与飞行安全有关的犯罪,其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


重大飞行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航空人员,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且实践中一般为航空人员以外的人。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重大飞行事故罪表现为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则表现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3)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


重大飞行事故罪要求行为人实施违章行为之外,还必须发生特定的重大飞行事故或严重后果,方可构成犯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危险犯,犯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出现实际的严重后果,只要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即可构成犯罪,如果出现了实际的严重后果,则构成结果加重犯,在较重的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过失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空中运输的正常秩序和空中运输的安全,表现为在空中运输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此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如上。


欢迎进行律图网在线法律咨询。

最新修订:2024-02-20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