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公司经营专题 > 资产拍卖专题 > 拍卖行纪人的权利有哪些

拍卖行纪人的权利有哪些

(1)请求报酬权。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


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


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


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权。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的留置权,民法典未作规定。


因此,它应该算一个新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什么”这一问题进行的解答,可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委托拍卖合同要载明的内容包括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

最新修订:2024-02-27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