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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健康权】自然人享有健康权。
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零五条【法定救助义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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