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离婚后,如果一方想办理
户口迁移或者分户的可以按照如下方法办理:
(一)
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
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二)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 因。
同时,根据当事人的居住区域不同在办理户籍迁移的时候可能会遇到如下情况和应对措施:
1、所
内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
身份证直接到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属婚迁的,须附交
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
复印件;属分房、
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
房产证复印件。
2、所间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后,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3、跨区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审批;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经分局审核同意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