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手续:
根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
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
当事人没有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二,如果当事人在办理
再婚登记手续的时候,无法出示其户口本,可以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户籍证明后再办理再婚登记手续。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
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
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
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