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再审申请,不予受理的,必须下达
裁定书。法律规定的很明确。
2、《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
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
民法院审查。人民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3、《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
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高级人民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再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
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
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