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清算、注销公司过程中,股东存在没有通知已知
债权人和以虚假的清算报告等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
注销登记行为,使资不抵债、不符合注销条件的
债务人公司注销登记,并使银行可以随时要求其清偿
债务的权利落空的,虚假清算的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全部
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