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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如何行使追偿权

一、保证人行使预期追偿权

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二、保证人可要求主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即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

三、保证人的代位权撤销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民法典》第392条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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