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
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
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
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而担保合同无效是不会影响主合同的效力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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