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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精神损害赔偿因考虑因素

离婚纠纷精神损害赔偿因考虑因素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就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结束,会带来财产关系的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等。根据提出离婚的实际情况不同,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离婚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儿,对任何一方都是一种损失。当然,这也并不是说不能离婚,在满足离婚条件的情况下,夫妻之间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2024-03-05 02:44:39 已帮助278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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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精神损害赔偿因考虑因素
1、侵权情况。

根据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和具体情节来确定赔偿数额。

若侵权人的主观动机具有故意或恶意,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场合、持续时间及危害程度不同,则应有不同的赔偿数额。

同时,若受害人因对方的侵权行为,生理和心理上受到的伤害较重,离婚后的社会评价降低,再婚比较困难及无生活来源的,则赔偿数额应适当提高。

2、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及管辖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根据案件所在地的生活水平,若侵权人的经济能力明显无法承受权利人的主张的,则赔偿数额应根据具体情况相应减少,而对于诸如社会知名人士、社会地位较高的人或对社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当事人,则其赔偿的数额应相应提高。

这样才能达到抚慰受害人及惩治过错方的目的,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3、结婚时间。

结婚时间的长短影响到受害人对配偶或家庭的付出程度。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都会对另一方和家庭进行感情和经济上的投入,承担相应的家庭责任,因此,结婚时间的长短对离婚当事人受到的损害是明显不同的。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特别是女方,承担了大量或全部的家务劳动,把全部精力和青春都奉献给了配偶和家庭。

因此,在其遭受损害时,理应得到较高的赔偿。

4、夫妻双方年龄、身体健康状况。

夫妻双方年龄越大且受害方身体健康状况较差的,其离婚以后再婚的可能性相对较小的,则离婚后的经济压力也就越大,因此,可以相应增加对过错方或第三者要求给予较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所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起诉人需要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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