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方有权单方决定终止妊娠,且没有没有侵犯男方的权利。
2、首先,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
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
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支配。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从法律上确认了生育权首先属于妻子的人格权,而人格权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应当予以第一位的重点保障,公民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人格权不受他人干涉。
3、其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同时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但这并非表明法律剥夺了“男人的生育权”,而是因为女性在怀孕、生产和
抚养子女的过程中承担比男性更多的风险和艰难困苦,所以更多地赋予女性生育自由,体现了对妇女群体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