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
离婚财产的分割应遵循以下规定:
1、双方协商决定。根据《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
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
2、男女平等。根据《民法典》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不能认为妇女挣的少,就应少分,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
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
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三)实施
家庭暴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