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认定书出具前,当事人无法律强制义务垫付费用。责任未明确时,法律未要求任何一方必须先行支付费用,是否垫付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二)若伤者情况紧急,为避免延误治疗,可基于人道主义适当垫付。垫付时需保留好相关凭证,如转账记录、医院出具的收款凭证,并注明费用性质为垫付,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三)若车辆投保交强险,可联系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垫付后,有权向最终认定的责任方追偿。
(四)若有能力垫付却故意拒绝,导致伤者因未及时治疗造成更严重后果,可能会在后续责任认定中被认定为存在过错,从而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