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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下面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三条 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第四条 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五条 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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