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原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对原用人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当原用人单位明确告知不予同意,要求改正的,劳动者不得再另行建立劳动关系,否则,原用人单位有权
解除劳动合同。
此种情形下,若劳动者的第二用人单位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与第二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