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投标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及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
招标人应当重新评标;给招标人造成
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部门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