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和使用假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
量刑规定,是根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
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持有假币罪与运输假币罪的界限
持有与运输是刑法上的两个独立的行为。但它们之间有交叉。运输假币以持有假币为条件,持有假币有时则表现为随身携带假币。其区分在于
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如果明知是假币而加以运输的,以运输假币罪论处;不以运输的故意而携带假币的,则应以持有假币罪论处。有人认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目的的不同。问题在于这里所说的目的是否是作为
犯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目的。如果是,显然与立
法规定相矛盾,因为构成运输假币罪是以特定目的为条件。
运输假币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自然也包含一定的目的。但这不是作为
构成要件意义的目的,用此作为区别的标准,是在
犯罪构成之外寻找差异。另外,伪造者与持有者,伪造者与使用者的相互关系问题,分而论之是一种可行的办法,也是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在伪造后而持有假币场合,持有就失去独立的意义,并成为
伪造货币罪这个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