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委托,简单来说就是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着想,把自己所拥有的代理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交给别人去行使的一种行为。
其常见情形有三种:其一,被代理人事先就同意进行转委托;其二,被代理人事后对转委托行为进行追认;其三,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为了能更好地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转委托。
从法律规定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当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给第三人代理时,必须要获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如果转委托代理得到了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那么被代理人就可以直接对代理事务向转委托的第三人发出指示,而代理人只需对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负责。
但要是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代理人就得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不过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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