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需满足这些条件:其一,没有子女或者仅有一名子女;其二,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其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其四,没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其五,年满三十周岁。
特殊情况下,像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时,可不受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被收养人应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且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此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收养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同时也能保障被收养人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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