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
出资企业的
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
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的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提出向国有
控股的派出的董事、
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
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
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国务院,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