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已被逮捕羁押在看守所,开庭前一般无需转移,继续留在看守所。
(二)若此前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状态,开庭前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逮捕,决定逮捕则会转至看守所。
(三)当法院认为被告人有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再犯等社会危险性时,会决定逮捕并转至看守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